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苏州附属中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201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研兴校”战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科研水平,加快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向科研型、学者型教师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和部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教改实验和教学管理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共分为论文获奖类(含教案设计、课件设计)、文章发表类、专著类、教材类、课题研究类、教学竞赛类(优质课、基本功、学科素养竞赛、一师一优课、把握学科能力竞赛等)、公开课类等。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论文获奖类
1、论文获奖,限于在中国教育学会(包括中学学科各专业学会)、省教育学会、省教研室、省教科所和市教育学会、市教育局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等研究部门举办的评选活动中获奖。在非教育部门和报刊杂志社举办的评奖活动中获奖,不属学校奖励范围。
2、奖励的论文,必须是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研究·性论文,包括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和教育教学案例等。
3、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500元、400元、300元。
(2)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获400元、300元、200元。
(3)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300元、200元、100元。
(4)获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200、100、50元。
4、说明
(1)同一篇论文既发表又获奖,或既获国家级奖又或其他奖,取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2)奖励的文章,须附署校名。
第四条 文章发表类
1、对发表论文的奖励,限于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国际级、省级刊物要在国家出版总署和知网上能查到;奖励的文章,须附署校名。
2、奖励的论文,必须是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研究性论文,包括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和教育教学案例等。
3、奖励标准:
(1)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获奖励1000元。
(2)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获奖励600元。
(3)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文章不少于2500字,获奖励400元。
(4)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获奖励200元。
(5)在区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获奖励150元。
4、说明:
(1)凡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文章,不予奖励。
(2)发表在报刊增刊、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予奖励。
(3)习题,不予奖励。
(4)奖励的文章,须附署校名。
第五条 专著类
1、专著是指由本校教师独立撰写正式出版的10万字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对教育教学有指导作用的论著(不含教材、教参及各种通俗读物)。其奖金为3000元。
2、集体编写者视本校教师参与的程度和发挥的作用发给一定的奖金。
第六条 课题研究类
1、各处室、教研组、年级组、个人申报的课题,其课题的评审费、课题管理费、成果鉴定费等,由学校支付。
2、课题研究奖励标准
(1)对通过成果鉴定批准结题的课题,学校给予奖励。
国 家 级:规划课题、教研课题、学会课题,分别奖励3000元、2400元、2000元。
江苏省级:规划课题、教研课题、学会课题,分别奖励2000元、1600元、1200元。
苏州市级:规划课题、教研课题、学会课题,分别奖励1200元、1100元、1000元。
区级课题:800元。
校级课题:500元。
(2)对最终研究成果在课题主管单位即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评选中获奖的课题,学校给予奖励。
国 家 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200元。
江苏省级: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
苏州市级: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
区级课题: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校级课题: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3、申报的课题经评审批准立项后,应按计划、步骤进行研究,力争取得成果。对没有研究或中止研究的课题组,学校将追回课题评审费、课题管理费和所提供的全部研究经费以及批准立项的全部奖励金额。
第七条 教学竞赛获奖、公开课(讲座)
1、优质课、基本功竞赛、学科素养竞赛、一师一优课、把握学科能力竞赛等的奖励标准如下(课件制作、微课、录像课、说课、教学设计比赛的奖励按上述标准降一等执行):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
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
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
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元、100元、50元;
2、公开课(讲座)奖励标准: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市级200元,区级100元。
3、同一次竞赛,或同一内容在不同级别的比赛中均获奖时,取最高级别给奖一次。
第八条 教材类
1、由本校教师担任主编、或主要撰稿者、或编写者并由国家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中学教材,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500元。
由本校教师担任主编、或主要撰稿者、或编写者并由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中学教材,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
2、由本校教师担任主编或主要撰稿者编写的与国家、省级教材相配套发行的教学参考书,奖金为相应标准的60%。
本校教师编著并正式出版的校本教材,视同省级教材给予奖励。
3、经学校审定出版的校本教材,每套奖励1000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以上所有参加评审的奖项都必须填写送审表,交验原件且附复印件。原件在评审后退还本人。成果由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每学年评审一次,审定各报审项目奖次。师资发展处建立成果档案,杜绝重复评奖和奖励不当。
第十二条 本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来有关奖励办法与本条例相矛盾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由师资发展处和校长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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