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苏州附属中学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暂行)
一、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对学校违反《教师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是学校调解委员会(由学校工会负责组织)。
四、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五、学校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以及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六、学校部门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消原处理结果;
4、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七、附则
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工会组织解释。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苏州附属中学
2021年12月
终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苏州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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